设备监理辅导: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审查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审查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必须遵守该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合同的起草权掌握在发包人手中,承包人只能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因此,业主所提供的合同条款往往很难达到公平公正的程度。因此,承包人应逐条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公正,对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条款,在合同谈判时,通过寻找合同漏洞,或向发包人解释自己合理化建议,以及利用发包人澄清合同条款及进行变更的机会等方式,力争发包人对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修改。同时,发包人应当认真审查研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从中分析投标报价过程中承包人是存在欺诈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
    对施工合同而言,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工作范围
    即承包人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包括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施工人员的提供,工程量的确定,质量、工期要求及其他义务。工作范围是制定合同价格的基础,因此工作范围是合同审查与分析中一项极其重要而不可忽视的问题。招标文件中往往有一些含糊不清的条款,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在这方面,经常发生的问题有:
    (1)因工作范围和内容规定不明确,或承包人未能正确理解而出现报价漏项,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甚至整个项目出现亏损。
    (2)由于工作范围不明确,对一些应包括进去的工程量没有进行计算而导致施工成本上升。  
    (3)规定工作内容时,对于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文字表达不清楚,从而在实施过程中易产生合同纠纷。
    (4)对于承包的国际工程,在将外文标书翻译成中文时出现错误,如将金扶手翻译成镀金扶手,将发电机翻译成发动机等。这必然导致报价失误。
    因此,合同审查一定要认真仔细,规定工作内容时一定要明确具体,责任分明。特别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根据双方已达成的价格,查看承包人应完成哪些工作,界面划分是否明确,对追加工程能否另计费用。对招标文件中已经体现,工程质量也已列入,但总价中未计入者,是否已经逐项指明不包括在本承包范围内,否则,要补充计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为现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如包含在报价内,分析承包人应提供的办公及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工作、生活设备数量和标准等是否明确。合同中有否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服务所需的一切工程”等含糊不清的词句。
    2)权利和责任
    合同应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因此,在合同审查时,一定要列出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检查合同双方责权利是否平衡,合同有否逻辑问题等。同时,还必须对双方责任和权力的制约关系进行分析。如在合同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一项权力,则要分析该权力的行使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什么影响,该权力是否需要制约,权力方是否会滥用该权力,使用该权力权力方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据此可以提出对该项权力的反制约。例如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在施工中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条款。作为承包商,为了防止工程师滥用检查权,应当相应增加“如果检查结果符合合同规定,则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赔偿)”条款,以限制工程师的检查权。
    同时,如合同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一项责任,则要分析要承担该责任应具备什么前提条件,以及相应应拥有什么权力,如果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等。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按时开工,则在合同中应相应地规定业主应按时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及时支付预付款等。
    在审查时,还应当检查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权益是否具体、详细明确,责权范围界定是否清晰等。例如,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必须清晰,如风力为多少级,降雨量为多少毫米,地震的震级为多少等等。如果招标文件提供的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明显不全,则应争取列入非正常气象、水文和地质情况下业主提供额外补偿的条款,或在合同价格中约定对气象、水文和地质条件的估计,如超过该假定条件,则需要增加额外费用。
    3)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
    (1)工期
    工期的长短直接与承发包双方利益密切相关。对发包人而言,工期过短,则不利于工程质量,还会造成工程成本增加;而工期过长,则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不利于发包人及时收回投资。因此,发包人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工期、质量和成本三者的制约关系,以确定一最佳工期。对承包人来说,应当认真分析自己能否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内完工,为保证自己按期竣工,发包人应当提供什么条件,承担什么义务,如发包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如果根据分析,很难在规定工期内完工,承包人应在谈判过程中,依据施工规划,在最优工期的基础上,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影响因素,争取确定一个能够承发包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工期,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开工
    主要审查开工日期是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还是以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发出开工通知为准,从签约到开工的准备时间是否合理,发包人提交的现场条件的内容和时间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及审批的期限,发包人延误开工、承包人延误进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等。
    (3)竣工
    主要审查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对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能否分批分栋验收交付,已竣工交付部分,其维修期是否从出具该部分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工程延期竣工罚款是否有最高限额;对于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及其他发包人原因而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是否可延长竣工时间等。
    4)工程质量
    主要审查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能否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材料设备的标准及验收规定;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权力及限制;工程验收程序及期限规定;工程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工程保修期期限及保修责任等。
    5)工程款及支付问题
    工程造价条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和关键条款,但通常会发生约定不明或设而不定的情况,往往为日后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实际情况表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的争议、仲裁和诉讼等,都集中在付款上,承包工程的风险或利润,最终也都要在付款中表现出来。因此,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必须花费相当多的精力来研究与付款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
    (1)合同价格
    包括合同的计价方式,如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则应检查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价格风险承担方式是否合理;如采用单价方式,则应检查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单价随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的变更限额百分比(如15%、20%或25%);如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则应检查合同中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还应分析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同时,还应检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工程最终结算的程序、方式和期限。对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是否约定按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分批结算;对“三边”工程,能否设定分阶段决算程序。以及当合同当事人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应当如何处理等。
    (2)工程款支付
    主要包括:
    ①预付款
    由于施工初期承包人的投入较,因此如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以支付承包人初期准备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对承包人来说,争取预付款既可以使自己减少垫付的周转资金及利息;也可以表明业主的支付信用,减少部分风险。因此,承包人应当力争取得预付款,甚至可适当降低合同价款以换取部分预付款。同时还要分析预付款的比例、支付时间及扣还方式等。在没有预付款时,通过合同,分析能否要求发包人按照工程初期的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付一定的初期付款。
    ②付款方式
    对于采用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的,主要审查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程序,以及检查合同中是否有中期支付的支付期限及延期支付的责任。对于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应重点分析各付款阶段付款额对工程资金现金流的影响,以合理确定各阶段的付款比例。
    ③支付保证
    支付保证包括承包人预付款保证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保证。对预付款保证,应重点审查保证的方式及预付款保证的保值是否随被扣还的预付款金额而相应递减。业主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到承包商资金风险是否会发生及风险发生后影响程度的小。承包商事先必须详细调查业主的资信状况好坏,并尽可能要求业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资金支付担保。
    ④保留金
    主要检查合同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是否合理,保留金的退还时间,分析能否以维修保函代替扣留的应付款。对于分批交工的工程,是否可分批退还保留金。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的订立的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不按期竣工,均会给对方以及第三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必须具体、完整。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要注意:
    (1)对双方违约行为的约定是否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全面。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义务繁多,因此一些违反非合同主要义务的责任承担往往容易被忽视。而违反这些义务极可能影响到整个合同的履行。因此,应当注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行为,否则很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否公平。针对自己关键性权利,即对方的主要义务,应向对方规定违约责任,如对承包人必须按期完工、发包人必须按规定付款等,都要详细规定各自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对自己确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同时规定对方的某些行为是自己履约的先决条件,否则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应笼统化,而应区分情况作相应约定。有的合同不论违约的具体情况,笼而统之约定一笔违约金,这很难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从而导致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现象。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工期延误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对同一种违约行为,应视违约程度,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
    (4)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还要强调,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而又解决不了的违约行为及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可用协商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办法来解决,以作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保证措施。
    此外,在合同审查时,还必须注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担保、工程保修、变更、索赔、争议的解决及合同的解除等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备、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