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辅导:合同的完备性审查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合同的完备性审查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合同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包括上述所有条款。由于建设工程的工程活动多,涉及面广,合同履行中不确定性因素多,从而给合同履行带来很风险。如果合同不够完备,就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重损失。因此,必须对合同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合同的完备性审查包括:
    1)合同文件完备性审查。即审查属于该合同的各种文件是否齐全。如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是否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符,合同文件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需要等,
    2)合同条款完备性审查。这是合同完备性审查的重点,即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对工程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都有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漏项等。合同条款完备性程度与采用何种合同文本有很关系:
    (1)如果采用的是合同示范文本,如FIDIC条件,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则一般认为该合同条款较完备。此时,应重点审查专用合同条款是否与通用合同条款相符,是否有遗漏等。
    (2)如果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在审查时应当以示范文本为样板,将拟签订的合同与示范文本的对应条款一一对照,从中寻找合同漏洞。  
    (3)无标准合同文本,如联营合同等。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审查该类合同的完备性时,应尽可能多地收集实际工程中的同类合同文本,并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该类合同的范围和合同文本结构形式。再将被审查的合同按结构拆分开,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从中寻找合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