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仓储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保管人违约责任
    ①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赔偿责任。
    ②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存货人违约责任
    ①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②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③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⑤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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