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此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①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②发站和到站;③货物名称;④货物重量;⑤车种和车数;⑥违约责任;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①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②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③货物名称;④货物包装、标志;⑤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⑥承运日期;⑦运到期限;⑧运输费用;⑨货车类型和车号;⑩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⑩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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