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辅导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如果因供货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的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修改违约金,使实际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供货方不能如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只要发生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情况,即不论合同内规定由它将设备送到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付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经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对于提前交付设备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设备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设备,采购方仍可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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