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实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2)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包括: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 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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