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
(1) 追索工程款、勘察费、设计费,仲裁和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中途停工的,仲裁和诉讼时效期间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
(3) 工程竣工或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实践中,承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对停工工程提出中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系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基本方式,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4) 追索材料款、劳务款,仲裁和诉讼时效期间亦为2年,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期限的,从购方验收之日起计算,或从劳务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5)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仲裁和诉讼时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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