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时效规定、及时主张自身权利的具体做法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适用时效规定、及时主张自身权利的具体做法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债权,具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在时效的期限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法引起时效中断,具体办法有:
(1) 工程竣工后或工程中间停工的,承包人应尽早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结算报告;对于其他债权,亦应以书面形式主张债权。对于履行债务的请求,应争取到对方有关工作人员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2) 债务人不予接洽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及时将要求该单位履行债务的书面文件制作一式数份,自存至少一份备查后,将该文件以电报的形式或其他妥善的方式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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