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一般情况要求工程师签发书面变更通知令。当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商工程变更,
    承包商才执行变更的工程。
    2)当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要求工程变更,例如增加框架梁的配筋及数量时,这种口头指示在事后一定要补签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指示。如果工程师口头指示后忘了补书面指示,承包商(须7天内)以书面形式证实此项指示,交与工程师签字,工程师若在 14天之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认可。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用书面或一定规格写明。对于要取消的任何一项分部工程,工程变更应在该部分工程还未施工之前进行,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造成业主多支付工程款项。
    根据通常的工程惯例,除非工程师明显超越合同赋予其的权限,承包商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其工程变更的指示。如果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发布了进行工程变更的书面指令,则不论承包商对此是否有异议,不论工程变更的价款是否已经确定,也不论监理方或业主答应给予付款的金额是否令承包商满意,承包商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此种指令。即使承包商有意见,也只能是一边进行变更工作,一边根据合同规定寻求索赔或仲裁解决。在争议处理期间,承包商有义务继续进行正常的工程施工和有争议的变更工程施工,否则可能会构成承包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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