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类型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类型
  (1)工期延误索赔。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前提是: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商方面。施工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以前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受的经济损失。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证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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