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答疑精选2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1、HQ07mf149291:
问题:老师:实务中,专项维修资金提到的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
制度与政策书写的是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
为什么不同?


老师:您好!
按照1998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购房者首次缴纳维修资金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按照2005《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两本教材在内容更新上有些不同步。


2、HQ07mf268064:
问题:请问:“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句话,既然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何来“撤回”?


老师:您好!
撤回要约(Revocation of an offer) 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发出的使其要约不生效的通知。通常对话的要约于相对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对话的要约于要约通知先期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撤回。迟于要约通知到达的撤回通知,不发生撤回的效力,相对人仍得认该要约有效而为承诺。


3、HQ07mf268064:
问题:请问白老师:“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是什么时间概念?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了,就不能参与投标,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有何分别?


老师:您好!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的规定,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下去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投标人的报价是在考虑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间段,他的风险将大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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