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4页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其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其三,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4.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理赔时应该本着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数额。
  第三,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保险人拒赔。
  (七)机动车辆保险的其他规定
  (1)碰撞互不追偿协议。如果签订该协议的不同保险人所承保的车辆发生相互碰撞,遭受损害,保险人对各自承保的机动车辆损失偿付赔款,不再进行法定的追偿。
  (2)第三者赔款平分的协议。参加协议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的机动车辆碰撞后,对第三者的赔款各自承担一半。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为:第一,仅限于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且双方保单均承保该类责任;第二,必须是参加协议的各方承保的机动车辆互撞。
  (3)代位求偿。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车辆损失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代位求偿适用于保险事故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案件的处理事宜。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