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重要考点5

发布时间:2014-03-19 共5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方或者双方,“主动”、“人为”地提前结束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出现法定事由后,“被动”地提前或如期结束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解释】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年,如果订立合同第3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完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受“3年”期限的限制。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关键看谁主动,主动方就是过错方;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即免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单方提前终止。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