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类别 事件/内容
事记 2006年11月6日 《金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21条)
2007年3月1日 《金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施行
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额交易 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票据解付、汇款和现钞兑换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单位银行帐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个人银行帐户之间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可疑交易
免于报告的交易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交易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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