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讲义: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发布时间:2012-11-12 共1页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主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
  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期权的买方支付期权费,获得权利,没有义务。
  期权的卖方取得期权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权交易。可用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于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对于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财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因为它有义务没有权利。而作为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它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它的亏损最多就是期权费,而期权费它已付出。
  4.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货交易中购销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是有限的。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的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金融期权买方的损失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损失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
  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而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
  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一)根据选择权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也称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协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
  看跌期权也称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
  (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
  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
  修正的美式期权又称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是指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三)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1.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对比记忆
  包括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股票指数期权。
  2.利率期权
  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3.货币期权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
  5.互换期权
  后两种期权基础资产是期货不具备的种类
  奇异类期权,例如:任选期权、百慕大期权、障碍期权和平均期权。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
  四、权证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与交易所交易期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权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具有同一基础资产、不同行权价格和行权时间的多个期权形成期权系列进行交易,而权证则是权证发行人发行的合约,发行人作为权利的授予者承担全部责任。
  (一)权证的分类
  1.按基础资产分类
  分为:股权权证、债权类权证以及其他权证。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权证均为股权类权证,其标的资产可以是单只股票或股票组合(如ETF)。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
  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
  认股权证也称为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备兑权证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均为备兑权证。
  3.按持有人权利分类
  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
  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
  分为: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
  (二) 权证的要素
  1.权证类别
  2.标的
  3.行权价格
  4.存续时间
  5.行权日期
  6.行权结算方式
  7.行权比例
  (三)权证发行、上市与交易
  1.权证的发行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
  (1)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2)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2.权证的上市和交易
  目前权证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卖出,而且没有涨跌幅的限制,波动性比较大。
  五、可转换证券 
  (一)可转换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
  1.定义: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2.分类: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 
  3.可转换证券特征 
  (1)是附有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转换的权利;发行人具有是否赎回的权利。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二)可转换证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转换期限 
  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时间。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之日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转换比例、转换价格
  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
  如果某可转换债券面额为1000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25元,则转换比例为40,即1000元债券可按25元1股的价格转换为40股普通股票。 
  4.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发行人权利
  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款——投资者权利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条件。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作的必要调整。
  (三)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这种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因此,债券持有人即转股权所有人;而附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在可分离的情况下,权证持有人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相分离。
  2.行权方式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将债券按规定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将不复存在;而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3.权利内容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条款中可以规定若干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而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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