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场内交易的交易流程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2页


  在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其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份是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四、B股除息和除权交易
  (一)除息交易
  由于B股实行的是T+3的交收制度,因而它的除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别于T+1制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首先应弄清三个日期及其含义,它们是“最后交易日”、“除息交易日”和“股权登记日”。
  三个日期中先要确定的是除息交易日。确定除息交易日是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带息股票。其次是“最后交易日”,弄清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带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最后是“股权登记日”,根据T+3交收制度,应该是最后交易日的第三个营业日,因为只有在这天,投资人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毕。如某股票除息交易日为9月1日,其最后交易日则为8月31日,其股权登记日即在9月3日(以上日期均当作营业日来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营业日不同于自然日,中国的营业日不等于是美国的营业日。这是因为上海B股是以美元来结算的,而美元现汇的收付由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处理。由于两国的节假日各有不同,因而营业日的计算必须要剔除两国的节假日,T+3的交收更准确地说是成交后剔除两国节假日的第三个营业日交收。根据上述实例,如9月3日为美国节假日,则股权登记日应退至9月4日,尽管9月3日上海证交所仍然开张营业,是营业日。
  为保证新老投资者在除息交易前后享受同等的权益,维持股价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对该股票的价格进行除息处理,经过除息处理的股价称为“除息报价”。除息报价的公式为:
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后,该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除息报价,则称之为填息;反之,则称之为贴息。
 
  (二)除权交易
  和除息交易一样,除权交易也需弄清三个日期,即最后交易日、除权交易日、股权登记日。由于这三个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原理与除息交易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但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与除息交易不尽相同,这里重点介绍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
送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的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除息与配股、送股同时进行的除权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经除权处理之后的价格称为除权报价。除权日后,如股价超过除权报价则称为填权;反之,则称为贴权。
 
  五、B股配股权交易
  由于B股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海外投资人,且B股的募集方式通常是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而配股在很多国家的证券法规中被定义为公开募集股本,因此,许多国家的投资人在B股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均无法参与配股。如不开设配股权交易,海外投资人则要蒙受摊薄利润和价格除权的双重损失。因此,开设配股权交易,是保障海外B股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配股权交易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自股权登记日后,在除权日前购入或持有股票的投资人的股票帐户将增加与新股配股率比例相等的配股权
  2.配股权只有在约定的配股权交易期内方能进行交易,配股权交易期一般为5-10个交易日
  3.持有配股权的投资人只有在规定的交款期内交纳相应的配股价款才能有相应的新股
  4.新股只能在规定的新股上市日始,方可转让
  配股权的理论价格=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格—除权报价
  需要配股的投资人,则在股票除权后由收款银行按投资人开立股票帐户时在登记公司所留地址寄发通知,客户填写后交给指定结算会员,并在最后缴款日前在帐户内准备好配股资金,由代理商在最后缴款日将配股款交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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