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最新调整(民法)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删除考点16个,增加考点11个

删除考点 增加考点 
·民法渊源的含义
·制定法
(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时效取得
·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
·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删除考点:民法渊源的含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增加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 代理

  增加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九章 所有权(考点变化大)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三章 占有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注:原第十八章删除)

  增加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注:实际上是将原第二十章的有关考点调整到第十八章

  删除考点: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注:原第十九章删除)

  删除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一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十七章 著作权

  第二十八章 专利权

  第二十九章 商标权

  第 三十 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五章 人身权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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