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共1页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17-2018年度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为2017年1月-2018年12月。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执业两年以上的医师(包括在职、返聘医师)均接受考核。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规范考核。 

1.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具体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含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制定辖区内考核方案并上报备案。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并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机构。 

2.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参加考核的医师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等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和完善个人信息,对注册在本单位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及时向所属考核机构报送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 

3.考核机构负责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复核和业务水平测评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区县卫生计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录入考核结果。业务测评的考核内容和方式由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4.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考核机构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培训医院意见。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但必须在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考核。 

(三)强化管理,加强督导。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报其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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