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2017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印发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3 共1页

安徽省池州市卫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池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修订版)》的印发通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通知及《方案》详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印发《池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各卫生计生单位,池州现代妇产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医秘〔2007〕69号),做好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委制定了《池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计生委及各卫生计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与所辖考核卫生计生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考核任务。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卫医秘〔2010〕139号)自下发之日起废止。

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池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类别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三、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实行综合笔试的形式,按执业类别、执业级别进行命题,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的考核类别及所辖考核机构(具体详见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承担本单位和所辖卫生计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和管理任务。

五、考核程序

1、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3、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2),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意见,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4、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按注册时间计算),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它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六、考核实施

(一)准备阶段(10月-11月)

1、考核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档案》(见附件4)、《医师执业记录表》(见附件5),上报执业注册机构。

2、执业注册机构收集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材料,上报所属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6)上报辖区卫生计生委。

(二)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组织所属卫生计生单位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总结阶段(次年元月-2月)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建立完善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所辖卫生计生单位。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医师士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7)上报辖区卫生计生委,辖区卫生计生委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民医院直接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七、考核管理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提出复核。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医师本人。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四)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九)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5、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6、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八、有关要求

1、为切实落实医师士定期考核工作,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计委要制定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划分各卫生计生单位所属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并于7月3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考核工作,落实定期考核工作相关要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自行刻制医师定期考核专用章。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执业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保管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4、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和各卫生计生单位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规范考核档案管理,做到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考核结果记录的真实、准确。

5、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及各卫生计生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弄虚作假的,卫生计生委应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6、各卫生计生单位应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7、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包括:《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医师授予资格表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医师执业岗位需要,必须具备的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合格证)和有关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获得奖励、处罚记录等。

附件:点击下载所有附件.zip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师考核机构负责的考核类别及所辖考核机构

2.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

3.医师定期考核表

4.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5.医师行为记录表

6.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7.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8.医师定期考核准考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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