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指导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2009年山东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指导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我国对导游职业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分离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必须身体健康。
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颁发导游证期限为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所谓临时导游证,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证件。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领取导游证的条件不同。
对语言能力要求不同。
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有效期限不同。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颁证机构不同。
第三,作用不同。
第四,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申请行政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述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二) 进行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三) 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四)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五) 遵守职业道德;
(六) 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考\试\大收集整理
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必须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
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
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即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资格考试制度、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制度等。旅行社对其聘用的导游人员行使日常管理权。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指在旅游景点景区的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所谓两个系列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等级则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规定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和省(区、市)旅游局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
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5年以上。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扣分制度与年审制度联系紧密。一次扣分达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扣6分的,警告批评。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导游人员违法程度轻重,分别给予导游人员和其所在的旅行社以下处罚: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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