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一、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八类问题的研究(工作、专家和研究小组) 
3.必要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共十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明确旅行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生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行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二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而非代理者,旅行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一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一,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通过旅行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行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行社获得收入的方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金)。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定制旅游线路,自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行、游、住、食(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自身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一个全新的为旅行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一,旅行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自己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二,旅游者在旅行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行社自主生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二)取消旅行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行社设立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行社市场准入门槛(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行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行社250万的要求极大降低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 
非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一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大了,对现有非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八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入门槛(第十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人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金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5.取消审批的弹性条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三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降低门槛的思考 
多年来的旅行社业发展实践证明,(1)门槛不是决定企业素质重要或惟一的标准,门槛高低也不必然决定企业的优劣,关键是要遵守经营规则,而我们恰恰由于缺乏经营规则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导致了行业的混乱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2)门槛高低不是企业做大做强的衡量尺度,市场是检验企业能否做大做强的衡量尺度;门槛设置高低是政府行为,企业只有在市场中发展,才能发展壮大。(3)降低准入门槛是现代世界各国和政府立法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国家和政府立法的现实做法和发展趋势(《公司法》对企业的资本注册金数额降至3万元);(4)降低门槛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是广开就业门路,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途径,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此外,与旅游业发达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数量及其服务人群的总量相比,我国现有旅行社数量并不多;(5)从旅游业发展趋势看,最大的潜在客源市场是农民,其自行出游能力差,应当有足够密度的旅行社提供方便服务;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接待型的旅行社,对当地产业转型、解决“三农”问题、方便旅游者等都有积极作用,而这些旅行社经济实力相对较差;(6)从国际上看,旅游业发达国家更注重对中小旅行社企业的保护,防止大企业形成垄断。(7)从法治社会的角度看,如果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导致中小旅行社退出市场。其退出市场是由于政府提高了门槛,而不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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