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九)ABC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片花)

  下面主要是来介绍法定解除,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解除。

  《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出现了这些情形的时候,你即使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也没有关系,你可以主张解除。(有)这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个时候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的我们人力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且无法避免的一种客观情形。它完全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地震、洪水、泥石流等等。当然一般来说,战争这种人为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不可抗力的。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它也是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首先得发生了不可抗力,这是第一。

  比如说一个农副产品的购销合同。约定了到了收获季节的时候,我一百亩苹果都给需方,当然它也必须进行收购,必须得买,订好了合同。结果没想到,出现了蝗虫灾害或者病虫灾害,这也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所以这个时候,作为供货一方,作为出卖人提出来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有的时候它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它只是迟延交付。比如说运输合同。现在火车运输,结果路上出现泥石流,某一段铁轨被冲毁了,现在需要铁路部门进行抢修。抢修以后恢复运行,可能要等个两三天或者三四天,甚至时间更长一点。但是这种不可抗力,它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货还在,等恢复了运输,运过来就行了。只有迟延了,晚到了而已的。但是这个时候任何一方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

  在依据不可抗力这种依据、这种原因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证明,并且还要证明这种不可抗力导致你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进行相应的举证才能解除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

  这种情形其实它已经是一种《合同法》上称之为一种预期违约行为,它同时构成一种解除的条件。怎么叫行为表明呢?比如说他正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私分财产等等之类的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这个时候作为对方当事人,我就不需要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的时候才来解除,或者才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那个时候不叫解除了,那个时候风险已经很大了,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了。所以我发现你这种情形的时候,我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以避免我的损失扩大。这是第二种情形。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买卖合同,然后这边约定好了,买方先付款,卖方发货。那么快到付款的时候,买方告诉对方,我们按照约定准备给你付款了,准备给你开信用证。结果卖方提出来了,你不要开证,你不要付款。后来这边就问为什么?那边就是回答,你不要开证的,就一句话,你不要开证。所以对方后来又进行追问,为什么不开证?否则我们会违约的,我们过了开证期。然后他回个传真说,我们这边不能交货,我们不可能履行合同了,提出这么个理由。这个时候尽管他的发货期还没到,但是他已经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

  还有就是我们前面讲的就是说可能是一种默示的方式,以自己的行为来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比如说在一个装修合同当中,合同约定了装修的标准,装修的期限。但是,这边的装修方迟迟不进行施工,不进入现场。到约定的装修期已经不远了,按照正常情形不可能再进行装修完毕了,可是这边还不进行施工的准备。但是它也不明说,他不做。这种情形之下,发包方就可以有理由认为,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了。这个时候你也可以解除的,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以后,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仍然不能履行。

  所以第三种情形是什么呢?它已经开始履行了,但是呢,它迟延,而且他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我已经进行了催告,我要求你赶紧履行,而且我给了你合理期限,比如说一个星期、十天、三个月。经过这样一个合理期限以后,你仍然不能履行,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解除了。所以第三项这种情形,它是一个对主要债务的迟延履行,并且经过一个合理催告仍然不能履行的时候的一种解除权。行使这种解除权的前提是你要证明对方对于主要债务迟延履行,而且你进行了催告。

  第四种情形,是叫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这条与前面一种情形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也许你是迟延,也许是别的违约行为,但是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某个公司向另一个公司订购一批圣诞礼品,用于圣诞期间销售的。季节性比较强,比如说约定12月的15号必须到货。结果到了12月的20号货还没到,还没有这种履行的迹象。那么这边进行交涉,这个期限快到了,你们准备好了没有?那边就说我们正在准备,但是可能要晚一些。结果到了15号没有按期交货的,它是迟延履行了。它季节性很强,时间性很强的,你晚了以后,这种产品 ---- 一种圣诞礼品、节日礼品,过了这个节日就卖不出去的。所以为什么约定这个时间非常重要,你必须什么时间到的,过了这个期限我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了。

  比如说你买几本书,结果晚了几天,这可能没有什么关系,合同目的还是能够实现的。这个书你拿到以后还是能够看的,晚了你可以追究他迟延履行的责任的。但是这个时候你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你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没有问题,但你不能解除的。

  但是一旦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就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说教育培训合同。如果当初我报你这个培训班,报你这个培训学校,你答应的课程和教师是有约定的,开设几门课程,什么样的课程,什么样的教授来主讲。结果讲了一两次就发现,课程也变了,教师也变了。那么我参加这个培训的目的,比如我专门学工商管理,专门学法律,专门学计算机,我有我的合同目的的,现在你改变了课程内容,改变了授课老师,那么我认为导致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尽管他还能履行,它还能课讲下去,可它已经不能实现我的合同目的。我也可以提出来解除我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第94条所具体列举的四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有的时候它可能会在合同里面也有约定,有的时候它没有约定。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解除,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定解除权。

  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大的问题 ---- 法定解除的这些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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