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法学基本理论和宪法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主要应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法的概念;资产阶级法学家与马克思主义在法的概念上有何异同,以及法的基本特征;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各自的概念;第三,社会主义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第四,关于宪法的基本内容;第五,我国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第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只研究法的形式、某一方面的内容或联系,没有从总体上把握法通其他各种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未能揭示法的本质。如洛克、萨维尼、庞德以及凯尔森等。
  二、马克思主义将法的关系看作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产生的相互斗争中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从三个方面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其中,法的阶级意志性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功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产生方式是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法的保证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因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参考试题:
  1、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
  A.洛克
  B.萨维尼
  C.黑格尔
  D.庞德
  E.凯尔逊
  答案:B
  2、马克思认为法最终取决于(  )
  A.法的物质制约性
  B.法的规范性
  C.法的强制性
  D.法的概括性
  答案:A
  3、下面属于非规范性文件的有(  )
  A.委任状
  B.逮捕证
  C.营业执照
  D.调解书
  答案:ABCD
  4、法的基本特征:(  )
  A.法的功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B.法的产生方式是国家制定或认可;
  C.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
  D.法的保证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因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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