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关于对火灾损失的价格鉴定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就火灾损失价格鉴定下文前,对火灾损失鉴定的探讨。
  背景:最近,我们接到因家用电器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当事人来对一年前的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与厂方协商(或诉讼)赔偿。1、当事人持本地消防队的委托书(委托内容主要是:请你单位对XX村XX家2005年1月X日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当事人单方委托。
  我们认为:1、消防队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鉴定标的,只委托我们对火灾损失一宗进行价格鉴定,我们不能受理。如消防队委托,列出详细的鉴定清单,我们应当受理。2、当事人单方委托,根据认证的目的,我们应慎重受理,因当事人对自己的损失委托,自己愿意写多少写多少,从当事人自己列的清单看,我们认为不太符合当地的实际,一般农村家庭,价值上万元的电脑2台,一套沙发近两万,服装150余套。3、可双方当事人委托,我们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委托认证标的达成一致,目前看不太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火灾统计程序规定》对火灾损失的认定程序、方式、核定方法等作出规定。
  当事人委托的,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都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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