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因价格的制定、执行、调整和监督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价格法律制度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市场经济的发育、依法行政的进程,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为推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价格法》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修订为《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了13类价格违法行为和6种行政处罚。1997年12月29日,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价格管理条例》实践的基础上,全国人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主体地位,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严格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这是我国价格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与价格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常委会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等。与价格相关的法规主要有: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修订发布,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配套规章。 
  改革30年来,我国的价格法制建设形成了以《价格法》为核心,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主干,以若干配套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补充的价格管理法规体系,并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深化。第一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第二是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能力。第三是运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第四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五是政府价格行为不断规范。 
  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定
  《价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明确规定"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我国的《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其表现形式分为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目前,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为95.6%,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7.7%,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91.9%。 
  根据价格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将价格行为分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的价格行为。经营者价格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定价的原则,定价的依据,成本、价格和利润,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的权利,价格活动的限制,明码标价,不正当价格行为,中介服务收费,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行业组织等。 
  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9月20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7月29日),《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8月10日)等。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订了一些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指导与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营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定
  政府定价行为,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行为。其内容包括: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定价目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和程序,听证制度,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开和调整等。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具体价格。 
  目前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凡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经过30年的不断深化改革,我国只保留一小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保留13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家有关部委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同时,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规范。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6年3月17日修订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1年发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2日修订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6年1月17日发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防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时,进行行政性垄断和干预,规范了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和重要商品成本监审行为等公务活动,提高了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法律规定 
  价格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微观经济中自发地调节着市场;价格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经济中通过政府职能实现有效地调控。政府的价格行为包括政府定价行为和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前者属于微观价格行为,后者属于宏观价格行为。 
  《价格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价格水平调控主要包括: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方法,价格监测制度,重要农产品的价格保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解除等。除了前述法律法规规章外,国家发改委还特别发布了《价格监测规定》、《价格检测调查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8年1月16日,发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 
  价格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价格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处罚的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如何提供价格监督所需的资料,群众的价格监督,举报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章,如《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法律责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多付价款的处理,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法律责任,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价格工作人员的渎职法律责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关规定。 
  总之,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秩序是经济秩序的直观表现,价格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是市场健康发展的标志。我国的价格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不仅是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的法律准绳,也是维系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可靠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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