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将采取多项措施缩小教师公务员经济待遇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温州市教师与公务员经济收入待遇差距较大的现状有望得到根本改观。昨天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法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将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市人大常委会去年组成执法检查组,从6月份开始对我(温州)市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我市大部分县(市、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当地公务员。尤其是鹿城区和龙湾区,两者人均收入分别相差1.9万元和1.8万元。 
    据一些中小学校负责人反映,教师的年平均工资不到当地公务员的一半,有的甚至只有三分之一。不少地方的教师未能享受当地公务员数额不等的年终目标考核奖。这种现象影响了教师工作积极性。 
    去年,我市曾发文明确“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当地公务员享受的国家、地方性增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自行实施的其他奖励等,教师应等同享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发放”。 
    与此同时,对实行结构工资的学校,我市将按照当地公务员享受的年终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经费额度,从同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并及时拨付给学校。 
    此外,我市还将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金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这一标准。 
    另悉,我市今年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享有与同级同等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打破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壁垒。今后,各地可委派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任期内基础工资仍可国发,奖金福利待遇由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 
    从今年起,我市还计划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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