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试题习题

发布时间:2011-10-14 共5页

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
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10、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
12、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问: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

论述题
1、在实行依法治教的背景之下,高校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
2、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高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认识。
3.学习《高等教育法》第4、5章和《教师法》第三章,找出高等学校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条款。结合实际,论述高等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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