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发布时间:2016-08-23 共1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1989年修改颁布《环境保护法》到1999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
 
  l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
 
  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加入了许多国际环境条约,为履行条约规定的国际环境义务,需要对我国的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全国人大于l993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意在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此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水土保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制定了新的法律并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l997年修改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实施了多次环保执法大检查活动。国务院也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包括《京都议定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在内的重要国际环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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