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6-08-23 共1页

  ①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则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②两个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者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
 
  第二,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责任。
 
  ③履行
 
  第一个层次是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这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和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包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指导性、任意性规范的履行,或者企业主动地适用被各种社会组织推荐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则,或者自主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并付诸实施。
 
  ④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目的
 
  一是宣示环境友好性和社会公益性,以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而有利于国际贸易;
 
  二是迎合消费者高涨的“绿色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
 
  三是节约能源和资源,削减能源、资源采购方面的成本;
 
  四是事前回避环境风险,预防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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