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6-08-23 共1页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又称排污权,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者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排污范围、排污方法、排污途径以及按照排污标准所限定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等排放污染物,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接受现场检查等法定义务以及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上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补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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