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
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
2.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日 期 | 时 间 | 公卫执业医师科目 |
8月19日(星期五) | 09:00-11:00 | 第一单元 |
13:30—15:30 | 第二单元 | |
8月20日(星期六) | 09:00-11:00 | 第三单元 |
13:30—15:30 | 第四单元 |
注:2022年军队考生加试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上午11:05-12:05。
2022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8月20日:
日 期 | 时 间 |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科目 |
8月20日(星期六) | 09:00-11:00 | 第一单元 |
13:30—15:30 | 第二单元 |
注:2022年军队考生加试公卫助理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上午11:05-11:35。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与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方式,测试时间共60分钟,均采用随机抽取试题的应试方法。
1.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在模拟人上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医学教育`网整理,考生需完成3项临床基本操作。
2.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2)考试方法:考生应试2个公共卫生案例分析,口试回答问题。
3.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现场检测、样品采集、卫生处理和个人防护技能。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2项操作,1项为现场检测或样品采集操作,另1项为卫生处理或个人防护操作。
四、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
考站
|
考试项目
|
考试时间
(分钟) |
分值
(分) |
|
第一站
|
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
体格检查
|
20
|
25
|
急救技术
|
||||
第二站
|
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
案例一
|
20
|
40
|
案例二
|
||||
第三站
|
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
|
现场检测/样品采集
|
20
|
35
|
卫生处理/个人防护
|
||||
合 计
|
60
|
100
|
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科目见表。
科目类别 | 公卫执业医师 | |
比例 | 科目 | |
基础医学综合 | 14% |
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
|
医学人文综合 | 6% |
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临床医学综合 | 15% |
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男性生殖系统、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疾病及其他
|
公共卫生综合 | 65% |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环境卫生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注: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公卫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