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评价导则(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3、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

  3.1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3.3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土地使用证。

  3.4租用场所、设施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租赁合同。

  3.5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业,应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生产条件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

  4.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5、生产条件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定评价合同。

  5.1.3组建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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