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评价导则(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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