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建办设[199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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