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5 来源: admin 共1页

建监[1994]99号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建委,人事厅(科干局)、职改办: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和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建设部会同人事部从1993年下半年已开始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筹划工作,并研究确定1994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进行考试试点。现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抓紧做好考试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为了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2年6月建设部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1993年5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又联合颁发了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建监[1993]415号)。现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工 作的具体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是一项新的而又严肃的工作,为稳妥起见,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有计划地在全国实行。为此,现决定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和广东五省市为先行考试试点省市。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可组织本部门在该五省市的单位人员,以自愿报名的方式 就近就地参加该五省市的考试。
  二、考试的时间为1994年4月23至24日两天,五省市同时进行。考试范围包括:建设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 制、数据处理基础六个部分的基础知识及实务技能。
  三、考试工作由试点省市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做好如下考务工作:
  1.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告,宣布参试者条件和应提交的证件,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日期,考试地点和日期,确定考场,以及其它各项考务工作。
  2.受理参试者的报考申请,审查与确定是否具有参试资格。对合格者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颁发准考证;
  3.制定考场纪律,组织考试,做好监考工作;
  4.向全国考委会提交参试者的答卷和全部证件的复印件,并书面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工作。
  四、参试者的资格条件和其应提交的证件如下:
  1.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或监理的实践经验;
  2.应提交的证件:本人填写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本人毕业院校印发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的证件不齐全者,不颁发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五、全国考委会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并发布纲;
  2.拟定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
  3.组成专门命题小组,负责制定考试试题,编印试卷,密封分送各个考试点,并拟定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指导与监督考试工作,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5.组织统一阅卷;
  6.按考试合格标准确定考试合格者;
  7.向建设部和人事部报送合格者名单,经其审查后由其联合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8.对考试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在全国的实施提出改进意见。
  六、严肃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在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发送和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责任到人,并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如有泄密或在审核参试资格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参试者如有作弊行为,考试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参考资格,全国考委会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考试工作需要的经费,可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采取向报考者适当收取的办法予以解决。各考试管理机构应事先编制预算,在摸清参试人数后确定一个适当的收取数额,并经当地 物价部门审核同意。

  附件: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略)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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