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5 来源: admin 共1页

京人考函[2004]40号

关于200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22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情况,现就200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报考条件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4年年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 试 内 容

2005年
5月14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005年
5月15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四、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可自2004年12月17日至2004年12月26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在线填写《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申报表》指定的位置贴好本人近期(2003年以来拍摄的)同一底版免冠正面像片(规格45mm×34mm)两张(黑白彩色不限)。
   首次报名人员在线填写打印的《申报表》应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当地街道的,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再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户口关系不在本市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现场确认时,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报名确认地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监理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或监理部门在《申报表》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一栏盖章。
   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线填写的《申报表》,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查、盖章,现场确认时,持在线填写并打印好的《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报名确认地点直接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非首次报考人员也可按照网上的要求,在网上通过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名费用,不必到报名现场办理确认手续。
   凡以按照正确方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均可于考试前10日内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准考证,在准考证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报名地点及时间
   (一)现场报名确认地点:
   1、建工集团培训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院内,联系电话:64165149)
   2、北京城市建设学校(朝阳区水碓东路15号院,联系电话:85982272、85987792)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7日―2004年12月26日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4年12月22日-12月26日
   六、严肃考风考纪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都要从严查处。凡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ОО四年第三号部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有关人员。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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