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考试简介 主考单位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费用
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物管区别 考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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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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