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1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合格标准
| 科目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
150 |
90 |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
150 |
90 |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
170 |
102 |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
170 |
102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考生,
请于2011年9月19日至20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