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民商法详解:合同法和商法部分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页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应有有权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时,合同反映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志,仅有一方当事人合同无从成立。
 
  (2)应当具备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当事人的合意表现为合同的内容,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不能达成合意,合同便无法成立。
 
  此外,依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些合同的成立还应当具备其他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的生效
 
  (1)一般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合同的生效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特殊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之时才生效。
 
  (3)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
 
  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②合伙企业;③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④联营企业;⑤外商投资企业。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人,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二)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国的商事立法。
 
  (三)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四)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其组织和活动的依据,不同点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而不是股东制定的,而且在募集设立方式中,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要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取消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审批制转变为严格准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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