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计算分析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5-03-21 共1页

某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不含税单价10万元/辆。2008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进口零配件一批,支付买价8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2万元,适用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2)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0万元 ,另支付运费2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零配件一批,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20万元。

  (4)直接销售给经销商70辆,并向经销商收取包装物租金1万元、运输装卸费0.5万元。

  (5)用以旧换新方式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汽车零配件,扣除支付旧零配件支出的款项0.8万元后,取得销售收入6万元。

  (6)本月逾期未收回的汽车包装物押金0.4万元。

  (7)发生意外事故,当月外购原材料的20%发生损失。

  已知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汽车生产企业2008年3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计算当月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2)计算当月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3)计算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4)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5)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答案] (1)当月进口环节增值税=(80+2)×(1+10%)×17%=15.33(万元)

  (2)当月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70×10×17%+1÷(1+17%)×17%+0.5÷(1+17%)×17%+(6+0.8)÷(1+17%)×17%+0.4÷(1+17%)×17%=120.26(万元)

  (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20×7%)×(1-20%)+15.33=56.45(万元)

  (4)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20.26-56.45=63.81(万元)

  (5)当月应纳消费税=10×70×3%+1÷(1+17%)×3%+0.5÷(1+17%)×3%+0.4÷(1+17%)×3%=2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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