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知识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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