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仅次于第一章会计法。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以及票据尤其是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重点提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重点提示】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注意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区别,结算凭证主要是办理汇兑、托收承付的凭证。
 
  【例题1•判断题】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无效。(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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