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知识点(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24 共1页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重点提示】单位卡和个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记住。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重点提示】只有贷记卡的非现金交易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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