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05年真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2004年会计证: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真题――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3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3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4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 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3) 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 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 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元。

  (3) 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要签名并盖章。上述盖章是指加盖个人名章,而不是单位公章。本题中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是不符合签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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