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3年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8 共1页

上海市201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加快经济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201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企业工作,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并在有效期内):
  1.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或经营、管理、营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
  2.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或经营、管理、营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
  3.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已取得其它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申报人员所属的部门系统中有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及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或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或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7年。
  5、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必须在取得经济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后,从事经济部门负责工作5年以上,并由本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推荐。
  6、具有相近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资历者,须聘任现经济岗位上工作满1年;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职务资格者,须聘任现经济岗位上工作满3年。
  对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上述1-4项学历的,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与业绩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负责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
  3、主持重要经济部门或重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使该项经济工作连续3年上升。
  (四)论文及面试答辩要求
  申报者需提交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审定论文,其中1篇必须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有书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主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位论文不作为申报资格的审定论文。
  所有申报者均需参加专业及论文面试答辩。
  (五)考核情况
  近3年业绩考核良好及以上。
  (六)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自按规定聘任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
  (七)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应参加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标准按本市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195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职称外语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但提出申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规定学历及资历;
  2、由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3、在经济部门负责人岗位3年以上。
  (八)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应参加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修满规定学分。其中,对取得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的可减免专业选修课学分2学分;对参加创新知识公需科目基础中级班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可减免专业选修课4学分。
  1、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的,应不少于40学分;
  2、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济师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后次年起每年不少于8学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评委会的一个专业,一旦发现多处申报立即由相关评委会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事业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并填写《申报推荐表》;其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推荐表》。单位推荐意见栏须具体写明对申报人员从事本单位经济工作所取得业绩的评价(200字左右)。
  (三)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2、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网上申报截止日前,需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截止日后取得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发表论文的正式出版物,不作为今年申报的依据。
  四、网上申报办法
  2013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
  登录21世纪人才网-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填写基本资料。选择所要申报的高审委及专业学科组,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高审委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人员分配受理号,通知参评对象递交书面材料。初审未通过的,通过职称服务系统告知申报人。
  书面材料报送: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 申报人打印受理凭证,根据要求整理好书面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审验并盖章后携受理凭证报送相应的高审委办公室。
  五、时间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28日
  注意:网上申报截止日即材料确定提交截止日为2013年8月28日 届时未在网上确定材料提交或材料提交不全者,不参加本年度评审。
  (二)材料受理时间
  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
  申报人可至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2楼)递交书面材料。当年度未通过评审,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咨询电话:53083333,53080900-103,53080900-518。
  六、收费
  本年度职称评审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每人900元,付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款。
  七、材料要求
  附件:
  1. 申报注意事项
  2. 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推荐表
  以上附件点此下载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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