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2 共1页
准备如下资料:
1. 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无证书复印件,可用《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复印件(此表与证书一起发放,应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2. 身份证复印件;
3. 《苏州日报》刊登遗失启事,注明姓名、取得资格名称(初级或中级)、资格证书编号(13位编码),申明作废;
4. 工作单位开具遗失证明。
由财政局会计科代为办理,由于需逐级报苏州、省,办理时间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