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手续费和居间业务自律正式实行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酝酿已久的上海期货行业手续费和居间业务自律细则,日前已经正式出台,并将在今年8月正式发挥作用。手续费不得明显低于平均收费水平、居间返佣比率不得明显高于平均返佣率——这两条颇为严格的标准也将落实到各家期货公司。据了解,上海各家期货机构将在8月10日之前首次报送数据。
  手续费过低者将通报谴责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在《关于要求执行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指出, 2009年6月26日至7月2日,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共召开了5次座谈会,邀请近80家会员单位参加,听取会员单位对于《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取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与建议。经意见汇总后,公会对两个细则进行了修改。7月8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了《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取自律管理实施细则》,发送给各会员单位要求执行。
  按要求,各会员单位第一次报送数据时间为8月,请于8月10日前向公会提报2009年4至6月数据。
  同业公会公布的《关于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取标准的倡议书》中提出,上海地区各期货经营机构收取客户的代理手续费的指导标准不得低于上海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公会每季度公布一次平均收费水平,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不诚信单位,在会员内部通报谴责并报告上海证监局。
  而在《细则》中,关于手续费的规定更为详细。各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在每季第一月10日前向公会提报前一个季度本单位代理交易的总额、手续费净收入(收取客户手续费收入-交易所手续费)、居间人平均返佣率。公会秘书处在收到各期货经营机构提报的数据后,汇总整理,取得上海辖区平均收费水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收费水平明显低于上海辖区平均水平的,首次将通知相关机构负责人,第二次出现以上情况的,由公会找该机构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三次依然没有改善的机构,公会将上报上海证监局。
  居间返佣不得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同时公布的《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居间人提供居间报酬。各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向公会秘书处提报前一个季度本单位居间人平均返佣率。期货经营机构向居间人提供居间报酬的返佣比率,不得明显高于公会每季度公布的平均返佣率。公会于每月20日前公布居间人基本信息。发现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者有虚报数据的,首次将通知相关机构负责人,第二次出现以上情况的,由公会找该机构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三次依然没有改善的机构,报送上海证监局。
  另外,同一居间人只能服务于一家期货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公会发现或有群众举报同一居间人服务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期货经营机构的,经核实后,公会应当劝其改正。居间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
  《细则》还对居间人的培训问题做出了详尽规定。
  有利于缓解恶性竞争
  据了解,同业公会制定这批文件,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稳固行业利益,谋求共同发展,防止恶意竞争。2008年度,上海辖区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手续费率仅仅是万分之零点五六。外地公司在沪营业部的手续费率只有万分之零点四一。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和居间业务竞争极为激烈,出台相应的自律办法能够维护公司利益,减少上海地区的恶性竞争。但从长远来看,要解决低水平的费率竞争,更主要的是靠期货公司拓展业务模式,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准,以及全行业的整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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