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2月25日-3月17日

发布时间:2014-03-06 共1页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4、15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各市要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17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平台(http://zg.cpta.com.cn)或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2014年起,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5日17时30分。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通过照片审核后最晚于3月17日18时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审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证明及聘任证明或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各市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由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只有在各市考试机构完成对该报考人员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因此,各市务必于3月20日前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和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市结合工作安排和节假日安排自行确定。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网上报名开通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网上缴费开始时间在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由各市考试机构当场明确告知。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及聘任证明,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3,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各市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3月24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1份进行复审,4月9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1份及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报我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反馈各市,用于试卷预定、准考证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试卷预订采用GPTMIS系统,试卷预订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各市在收到报名数据后,及时打印试卷预订单、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生成的试卷预订信息一并于4月25日前上报我局职称考试处;5月16日前上报GPTMIS考试数据库和考场资源表(附件4)。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6月8日至1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规定。在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各地遇有港澳居民报名时,同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客观题)、税法(二)(客观题)、财务与会计(客观题)、税收相关法律(客观题)、税务代理实务(主客观题混合)5个科目。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3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客观题考试科目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全国统一组织实施阅卷工作。请监考人员务必开考前提醒考生: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笔试费每人每科51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报名费每人10元。

  七、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征订及发行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311-88625373)。为方便考生,各市考务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国、地税征管部门联系,并在考生现场报名时请税务部门派人参加,负责考试教材的征订工作,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征订数量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市于考前10天将考场设置一览表报省职称考试处。

  九、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十、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3、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4、考场资源表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    间

工  作  安  排

2月25日至3月17日

网上采集报考信息

3月20日前

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和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后台资格确认工作

3月24日前

上报免试表、免试材料

3月25日前

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

4月9日前

反馈复审结果

4月25日前

上报试卷预定单和预订信息

5月16日前

上报GPTMIS数据库和考场资源表

6月8日至11日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

6月14日

 

上午   9:00—11:30税法(一)

下午   13:00—15:30税法(二)

16:30—19:00财务与会计

 

6月15日

上午   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14:00—16:30税务代理实务

8月15日

公布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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