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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5知识产权法司考真题(4)

  31、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某公司翻录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录音制作者乙唱片公司和演唱者丙的许可。

  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据此可知,选项B中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某商场将购买的CD作为背景音乐播放,需要经过甲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且该商场也依法这样做了,因此不构成侵权。

  选项D正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侵权。据此可知,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插曲等使用方式需要经过乙唱片公司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32、 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工业领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围内自己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而且还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内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中国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合同,同时甲公司有权授予丙公司在A国地域范围内实施普通许可的权利,但乙公司并非专利权人,不享有授权丁公司在A国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题中,乙公司享有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丁公司因乙公司违法授权,并不享有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庚公司进口专利产品侵害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33、 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选项B说法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选项C说法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选项D说法错误。《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4、 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对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小说的内容(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进行修改(改为狗熊写成四只腿的动物),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选项B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篡改,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选项C正确。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因此,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作品上署笔名,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作者的笔名改为真名的,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选项D错误。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作者崔雪应出版社约稿出书就是为了销售。因此,书店从出版社批发《森林之歌》销售的行为并未侵犯作者的发行权。

  35、 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

  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

  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

  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公司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有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丙公司。

  选项B说法错误。本案中,丙公司还处于广告宣传阶段,还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尚未侵犯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而是侵犯的专利实施权中的许诺销售权。

  选项C说法错误。《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可知,即便专利无效,甲公司已经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也无需返还。

  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据此可知,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

  36、 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可知,“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据此可知,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因此,“河川”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

  选项D正确。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依据商标权用尽原则,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