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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刑事诉讼法(2)

 6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70.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71.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72.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7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75.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三)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93.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94.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四)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请回答第95—96题。
95.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96.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卷四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